商界議員指現時提出「工會法」不合時宜並籲需考量僱主對等談判權 勞工議員促完善應享三項基本權利

 【專訪】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工會法》法案。議員崔世平、葉兆佳及王世民聯合表決聲明。他們表示,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僱主普遍支持大原則,同意由政府統籌立法,但有不少僱主對目前立法的時機性和平衡性有疑問。

 首先,實際上僱主一直都為僱員提供足夠保障。在疫情發生的三年以來,本澳各行各業深受重創,基於分擔社會責任,深明「保就業」只有通過「保企業」,所以盡力不結業。但當撑過疫情,在經濟尚待復甦之際推出《工會法》,收集到意見認為目前並不時機,疫後餘生工商金融界但求有喘息機會!這就是立法時機性的問題。

 其二,縱觀法案文本,明顯地保障工會為會員爭取權益的條文,卻忽略僱主可以通過商會代表企業應對工會的合理權益。這就是立法平衡性的問題。

 他們希望在細則性討論時,政府主導平衡勞資雙方合理權益,在框架內有普遍共識的才寫入法律,從最大程度保障經濟平穩發展,因為有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例如博企已有經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文處理勞資關係,因此《工會法》應從中、小、微企業生存空間的角度去考量,為經濟有序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專訪】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工會法》法案。勞工界議員梁孫旭、林倫偉及李振宇聯合表決聲名稱、法案對工會的法律保障和運作經費資助等方面均有所不足,沒有提及具體保障和促進工會發展的內容,故亦希望在細則性審議時能夠就相關內容進行充份討論,加以完善。

 國際勞工組織指出,自由結社權、集體談判權和罷工權是勞動者應該享有的三項基本權利,我們希望政府能夠就《工會法》立法規劃持續跟進,逐步完善工會依法行使勞動三權的規範和保障。

 他們強調,制定《工會法》不僅僅是為了確立工會的法律地位,規範工會運作,維護和促進僱員勞動權益,對於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完善勞資矛盾協調機制,建立和諧勞動關係亦極具重要作用,對社會有正面而深遠的影響。又認為當局亦要進一步完善各項勞工法律法規,包括調升勞動基準、提升職安健水平和職業培訓效果等,進一步促進僱員的權益保障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