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大會以二十七票贊成,有兩票棄權,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工會法》法案。多名議員關注到法案中沒有集體談判權、罷工權、行動權等,要求政府明確相關立法時間表。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集體談判、集體協商在去年諮詢時未有社會共識,因此今次立法不包括相關內容,但有明確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所有法律應適合本澳實際條件及經濟發展,制定一套具澳門特色的工會法,「對鞋要啱」,政府以此作為中心思想,亦會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
李偉農又表示,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規定工會的宗旨必須是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
二.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組成和登記,並規定工會機關的職權及擔任機關據位人的要件。
三.規範工會的權利及義務,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就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等代表會員向僱主發表意見。同時,工會的活動不得對公共秩序及衛生造成危害,亦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的持續運作。
四.訂明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以及參加工會活動的保障。
五.設置過渡規定,讓有意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社團,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