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維護國安法法案 主要建議內容包括六方面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律草案,將送立法會審議。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法案內容基本與諮詢文本相同,只是有字眼及技術性調整。

 法案的主要建議內容包括:

 一、設立「一般規定」章節,明確法律標的及宗旨、「國家安全」的定義、法律的適用範圍、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職責及活動領域、相關組織保障、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等。

 二、設立「刑法規定」章節,並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刑法規定,包括:完善「分裂國家」罪、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完善「煽動叛亂」罪、將「竊取國家機密」罪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將「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修訂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等。

 三、設立「刑事程序規定」章節,主要透過準用現行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以及第10/2022號法律《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合適規定,完善與國家安全執法及相關司法活動相適應的刑事訴訟制度。

 四、設立「預防性措施」章節,引入三項預防性措施,即「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並透過準用或補充適用法例規定,建立相應的程序手續、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平衡風險防控和權利保障的需要。

 五、建議增訂有關賦予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生程序具緊急性和卷宗保密處理等規定,並連同上述刑事程序規定和預防性措施,也適用於《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至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危害澳門特區安全的犯罪。

 六、為及時彌補法制漏洞,防範安全風險,提高執法水平,修法法案應當盡快實施,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特區政府經充份研究和考慮諮詢期間所收集的公眾意見和建議後,制定了本法案,期望完善後的第2/2009號法律,能夠提升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兼顧防治國安犯罪和人權保障的需要,以有效遏制外來干涉,維護國家和澳門特區的安全及廣大居民福祉。

 黃少澤稱法案內容基本與諮詢文本相同,只是有字眼及技術性調整,稍後送交立法會審議,何時生效視乎立法會進度安排。對於傳媒追問外國勢力在澳門的例子,他稱外國勢力會以非常隱蔽的形式存在,介入本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澳門有大量個案和情況涉及外國勢力,再以香港為例,有媒體長期與外國溝通,聽取對方指示,亦有香港黑暴分子接受外國組織的培訓等,這些都是外國勢力的表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