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份之稅務責任
【特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份稅務責任
旅遊稅-酒店業場所(五星豪華酒店、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及公寓式酒店(四星級及三星級),酒吧(「PUBS」及酒廊之場所),舞廳(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等場所提供的服務,獲豁免旅遊稅,但納稅義務主體於豁免期內,仍須按照八月十九日第一九/九六/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於有關行為所涉及之月份的翌月底前,遞交M/七格式申報表。
(根據經第八/二0二二號法律修改第二一/二0二一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於二0二二年,第八/二0二一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及四月一日第一六/九六/M號法令所規範的餐廳(豪華、一級、二級)提供服務獲豁免旅遊稅,無須遞交M/七格式申報表)
所得補充稅-繳納第二期之所得補充稅。(九月九日第二一/七八/M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機動車輛稅-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四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五/二00二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