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按《勞動關係法》保障僱員 勞工局:博企不得以股代薪

 【特訊】勞工事務局指出,按照《勞動關係法》規定,博企不得以股票形式支付僱員報酬。

 立法議員林宇滔表示,早前收到有博企員工反映,公司提出以股票代替基本薪金出糧,有中級管理層員工被要求「自願」簽署協議-以股票代替一成薪金,不少員工、尤其基層員工感到憂慮。因此,就相關問題去信勞工局,希望當局跟進事件。

 勞工局近日回覆有關問題時表示,

 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2條4)項及第63條第4款的規定,僱主向僱員支付的報酬必須是金錢給付,且必須以澳門法定貨幣(澳門元)支付。倘勞資雙方協議以非金錢方式支付報酬,並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勞動關係法》第14條第3款規定,有關協議會被視為不存在。就是次反映問題,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相關企業不可以股票形式支付僱員報酬。

 勞工局又稱,作為勞動監察部門,會持續監察有關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倘僱員發現自身勞動權益受損,尤其是未經僱員同意而減薪,可向該局反映,倘若證實僱主違反法律規定,必定會依法作出懲處及要求僱主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以保障僱員的合法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