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怎樣處理?

 小明在一間超市工作,與僱主協商每逢星期日是小明的周假。但今年強制性假日「五一勞動節」是星期日,剛巧與小明的周假重疊,小明想知道,法律對這種疊假的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四十二-A條的規定,當周假與強制性假日出現重疊,重疊當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亦即按強制性假日休息,僱主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安排僱員補回享受一日周假。所以,按照小明的例子,小明的周假與強制性假日「五一勞動節」重疊,他在星期日休息會被視爲在強制性假日休息,小明的僱主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給小明補回一日周假。

 需留意的是,補償周假應與僱主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則有關周假由僱主因應企業營運的需要而指定,且有關指定須於放周假前三日作出。

 僱主須注意,如果不遵守上述第四十二-A條補償僱員周假的規定,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有關行為將被視為勞動性質的輕微違反,法院可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僱主科處一萬至二萬五千澳門元的罰金。◇

 註:本文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四十二A條及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