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或以上人士由外國、港台來澳在登上交通工具前 四月三日起須出示新冠病毒疫苗接種證明

 【特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昨日宣佈,因應新冠肺炎的疫情,衛生局根據第二/二00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由二0二二年四月三日零時起,十二歲或以上人士,須出示以下其中一項有關新型冠狀病毒疫苗證明,才可登上由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用交通工具:

 一、已完成初種系列接種(一般為兩劑)滿十四天;十八歲或以上人士出示已完成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初種系列最後一劑接種已超過七個月者,尚須出示已接種至少一劑加強劑的證明。

 二、不適合或不能接種情況將持續兩個月以上的醫生或有關當局的證明。

 有關證明須為當地政府認可作為國際旅行用途者。終止第二五二/A/SS/二0二一號衛生局公告中有關疫苗接種要求的規定及第0七八/A/SS/二0二二號公告。違反者可能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此外,現行由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十四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及入境後廿一天內不得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往內地的措施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