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到粵東莞市大朗鎮者 入境後須接受醫觀

 【特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昨日宣佈,因應廣東省的疫情變化,衛生局根據第二/二00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自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六時起,所有曾經到過以下區域的入境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至離開當地後十四天但最短不少於七天;而所有曾經到過相關地點的已入境人士,其「健康碼」將變為「黃碼」及須接受自我健康管理至離開當地十四天為止,期間須在開始措施的第一、二、四、七、十二天接受最多五次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廣東省東莞市大朗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