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

 第一八/二0二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已生效。上集為大家介紹了有關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法律的適用範圍、執照的類別等規定。今天會為大家介紹有關取得資格認可證書的要件、執照續期、過渡措施等的規定。

 取得資格認可證書的要件

 醫療人員須符合法律第十三條所指要件,以及通過:一.學歷審查;二.資格認可考試;三.實習。

 一、學歷審查:具備的學歷或專業資格以全日制修讀取得,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二、資格認可考試:考試每年舉行一次,以筆試為主,並可輔以口試。上述知識考核合格後,獲准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具體內容可查閱醫療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第三/二0二一號決議之附件《資格認可考試規章》。

 三、實習:須完成為期至少六個月的實習及完成最後考核,成績合格者獲辦理確定登記,並發出屬永久性的資格認可證書。具體內容可查閱第三二/二0二一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

 醫療人員取得相關執照後才可提供醫療服務

 本澳醫療人員:須持有醫療專業委員會發出的資格認可證書,並於衛生局註冊取得完全執照後方可提供醫療服務。

 非本澳醫療人員:由擬提供服務的單位或機構代表醫療人員提出,且需附上相關文件,由衛生局局長作出審批,獲准並取得有限度執照後方可提供醫療服務。

 可申請豁免資格認可考試及實習的條件

 關於資格認可考試,法律是有機制允許申請豁免的,但要求及審批條件非常嚴格,例如中國內地或國外等一些具備科學、學術或專業方面資歷深厚的專家、教授回流澳門提供醫療服務或臨床指導,這類醫療人員具條件申請豁免考試。除此以外,所有其他地區取得專業資格的人士均需參加並通過資格認可考試。

 倘若醫療人員於本澳以外地區完成實習或執業中,根據法律亦有機制可以讓醫療人員以豁免機制就實習申請部份豁免或全部豁免,但要視乎該醫療人員所完成的實習內容需對應及等同本澳訂定的實習方案,具體審批工作由相關資格認可委員會作審議及訂定。

 醫療人員的執照續期

 醫療人員申請執照續期,得以滿足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所須學分要求,相關準則及資訊可瀏覽衛生局持續專業發展活動專頁。

 法律生效後的過渡措施

 一、現時持有准照或在公共實體任職的醫療人員:自動獲豁免進行資格認可考試及實習,醫療專業委員會及衛生局自法律生效之日起(今年十月一日)一年內分別發出資格認可證書及執照。

 二、曾在公共實體從事相關專業活動但已離職或退休、已自願中止或註銷准照的醫療人員:法律生效之日起(今年十月一日)一年內自行向醫療專業委員會申請資格認可證書,經審議通過後可獲豁免資格認可考試及實習;倘申請復業,須符合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要求。

 三、在高等院校從事臨床教學職務:須申請辦理執照,方可從事相關臨床工作。

 四、不再發出中醫師、針炙師、按摩師、牙科醫師,以及足部診療及運動醫學範疇的治療師准照,但不影響已發出的准照繼續有效,且准照續期須符合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要求。

 五、法律生效日前申請執照,按照第八四/九0/M號法令及第五八/九0/M號法令規範,於法律生效日起申請執照,則按照第一八/二0二0號法律規定。

 舉報醫療人員違規行為的途徑

 根據第一八/二0二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四十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具職權提起職業紀律程序及委任相關預審員,衛生局局長負責作出處罰決定;同時上述法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醫療人員職業紀律程序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第三三/二0二一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職業紀律程序》已於今年九月十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並與上述法律同於今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市民可按照上述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及填寫舉報表,紀律委員會在獲悉任何有可能違反職業紀律行為的事實後,將依職權或在收到舉報後作出議決提起有關紀律程序或歸檔。

 此外,法律尚有相關的行政法規、行政命令及指引等,均可透過衛生局網頁,在專頁中的「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內瀏覽更多相關資訊,網址:https://www.ssM.gov.Mo/apps1/cps/ch.aspx#clg19860。(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八/二0二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

 (衛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