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證件的後果

 案例:甲用盡了政府發放的持續進修資助金額,由於甲的父親不使用政府發放的持續進修資助,所以甲父就將自己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交予甲,以便甲可使用政府發給自己的資助報讀課程,並由甲冒充甲父的身份填寫資料。究竟甲父可否將持續進修資助轉給兒子甲使用呢?如果不能的話,他們的行為是否屬違法行為?

 在上述案例,根據第三四/二0二0號行政法規《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三年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第五條規定,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資助僅供其本人使用。因此,甲父是不可將有關資助轉給兒子甲使用。而甲使用甲父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報讀課程,並冒充甲父的身份填寫資料,甲的行為有可能已觸犯「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和「偽造文件罪」。

 根據《刑法典》第二五一條所規定,任何人意圖造成他人或澳門特區有所損失,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例如甲為使用政府資助免費修讀課程),而使用發給予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可構成「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這裡所指的,除包括澳門居民身份證外,還包括回鄉證、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等。

 值得注意的是,除使用者會觸犯上述罪名外,協助他人作出上述不法行為而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的人(例如甲父將自己的身份證交予甲,以便甲可以用政府資助修讀課程),即使當中沒有收受利益,亦同樣觸犯「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並處以相同的刑罰。

 以上是《刑法典》有關「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的相關規定,至於「偽造文件罪」的規定,下周將會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二四三條及第二五一條,以及第三四/二0二0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