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院駁回旺角暴動案上訴 並裁定「共同犯罪」不適用於暴動罪

 【香港中通社十一月四日電】香港終審法院早前開庭,審理二0一六年及二0一九年兩宗暴動案件的最終上訴。終院四日頒下判詞,駁回二0一六年旺暴案罪成被告盧健民的上訴。

 兩宗暴動案件,分別為二0一九年上環暴動案脫罪被告湯偉雄,以及二0一六年旺角暴動罪成判囚七年的被告盧建民。早前高院上訴庭裁定,不論被告是否在場,共同犯罪計劃的原則同樣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但盧、湯兩人均不滿判決,上訴至終院,因兩案討論相同議題,終院則將其合併處理。

 兩案裁決或影響日後定罪門檻,以及數百計示威者案件裁決,因此受到廣泛關注。案件爭議包括是否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以及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共同審理。

 終院頒下判詞,駁回旺暴案盧健民上訴,認為該案是在陪審團有充份證據、無疑點下,裁定盧建民罪名成立,因此駁回其上訴。

 終院亦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終院又強調,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均可以按「重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處,及被判與主犯一樣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