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立法規管補習中心 料四百多間受規範 建議五名或以上學生須申請准照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律草案,建議有關場所在課餘時間有五人或以上就要申請准照方可運作,預計有四百多間中心受規範。

 規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下稱「中心」)的九月七日第三十八/九十八/M號法令實施已超過二十三年,隨着澳門社會以及教育制度的持續發展和進步,市民、家長、業界和教育界對中心的運作亦提出加強監管和規範管理的要求。另外,隨着社會發展,雙職家庭變得普遍,社會對課餘託管服務需求不斷增加,而有關服務一直未有法定制度監管。政府透過公開諮詢收集意見後,考慮到學生的安全及對相關服務日趨殷切的需求,建議透過立法將課餘託管服務的監管納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職責範圍。為此,特區政府制定《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案。

 法案建議,在課餘時間同時向五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實體的場所,必須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發出准照後方可運作,且中心的營運場所及設施須設於與教學輔助活動相符並保障學生安全、身心健康的場所。法案並調整發出准照的程序、規範中心人員學歷及資格要求、監管場所提供的膳食及接送服務、規管補習活動的運作時間及規範處罰制度等。此外,法案建議訂定一站式發牌程序,以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准照發出程序及監察制度。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教青局代局長龔志明補充稱,法案建議設兩年過渡期,補習社可設置於商業鋪位、寫字樓或社會設施,但需符合檢視委員會共同制作的指引,中心人數上限將按面積比例批准,會要求補習中心在當眼處設置識別牌,列明業務內容和人數上限等,方便巡查和家長知悉。

 法律生效後,現存有四百多間補習中心,將納入規範,同時課餘的託管中心同樣納入規管,但估計總數不多於五百間。

 關於被受家長關注的收費監督問題,龔志明表示,建議補習社收費通報教青局,若更改收費前的三十天亦要通報教青局,並將價格識別牌掛於中心內的當眼處,讓家長知悉,家長與中心亦需協議有關收費、退款方式。就人員資格問題,龔志明稱,法案建議將對補習社內從事各種業務人員設預先審查制度,若相關人員曾觸犯販毒、家暴或性犯罪等部分罪行,或曾被處以三年以上徒刑,將不能在補習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