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改會倡修例 虐兒虐老案旁觀者須負刑責

 【香港中通社九月十日電】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十日發表報告,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將對虐兒虐老案的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如受害人死亡,最高可處監禁二十年,如受嚴重傷害,則最高可判處監禁十五年。

 新罪行適用的被告人,包括受害人所屬住戶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人,亦適用於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例如家傭、社工、教師、醫護人員,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包括性侵犯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傷害,而又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都有機會被檢控。

 至於受害兒童的年齡定義,法改會建議維持在十六歲以下。法改會建議,即使被告是未成年父母,亦要就虐兒行為承擔責任,但法庭可接納兒童和成年人的認知和權力有別,作為免責辯護。

 建議新罪行的最高刑罰,如案中受害人死亡,被告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包括永久陷於植物人狀態,被告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由於建議的罪行是基於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而產生,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關的「非法作為或忽略」。

 法改會轄下一個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表示,訂立建議的罪行雖然並非解決問題的萬應靈丹,但可傳遞清晰明確的信息,表明絕不姑息虐待兒童和易受傷害人士的行為。希望社會大眾意識到,保護最易受傷害人士需要各方同心協力,最好的方法就是防止虐待發生,或至少要求盡早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