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黎智英欺詐罪上訴庭判兩被告得直 律政司:不會採取進一步行動
【香港中通社三月十一日電】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違反租契,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力高顧問租用將軍澳工業邨處所,兩人於二零二二年被裁定欺詐罪成及判監,上訴庭上月底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刑罰。特區政府發言人十一日回覆媒體查詢指出,經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律政司不會就本案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政府發言人指,上訴庭的判案書及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均清楚指出,相關租賃條款有明文規定,除非獲得香港科技園公司批准,否則有關處所僅可用於出版印刷業務,而且不得容許第三方佔用;但過去二十多年,科技園公司在不知情下,「蘋果印刷」一直容許「力高」佔用及使用有關處所,為黎智英及其家族處理私人事務。
發言人說,雖然上訴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長期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應該備受譴責。
至於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政府發言人表示,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由於部份被告已就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不會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