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稱待研究判詞才決定是否跟進 恐嚇記者案黎智英脫罪

 【香港中通社九月三日電】(記者 王姝)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刑事恐嚇一名報館記者,案件九月三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黎智英在表證成立下卻脫罪,引起香港法律界人士熱議。

 黎智英被控於二0一七年六月四日在維多利亞公園音樂亭附近,威脅東方日報記者X,稱會使其人身遭受傷害,並意圖令他受驚。法庭早前裁定表證成立,但黎智英否認控罪並選擇不自辯。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表示,涉案事主X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對於是次判決,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認為,黎智英在案發當日脫口而出「我搵人搞你」「我影×你相」絕對存在恐嚇成份,發表此種言論的意圖就是要令記者受驚恐懼,再不敢拍攝有關黎智英的內容。

 馬恩國指出,法庭應該注意到涉事雙方均屬傳媒機構人士,黎智英可輕而易舉通過手段摸清事主底細,對事主生活造成困擾。判詞中指事主被罵時面帶笑容,「如何判斷這不是苦笑?」他強調,表情不能成為裁決的證據之一,法官可能未考慮到常人的生活經驗,事主可以考慮上訴。

 (又,律政司表示會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