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分別舉行會議,會上分別簽署「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意見書及《司警特別職程制度》法案意見書。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提交「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的最後文本顯示,委員會意見及立法會顧問團意見大部份均獲接納,法案訂明職介所可向僱主及僱員收取服務費,其中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僱員首月基本報酬的五成,且有關費用只可於勞動關係建立六十日後一次性收取。法案亦增設退還及減收服務費的機制,當職介所的服務使用者於試用期內被單方終止勞動關係,職介所須退還或減收不少於五成的服務費。法案又規定職介所禁止向逗留在澳門的非本地居民,即旅客或外地僱員,提供職介服務等。
對於有團體就職介所收費及外僱工作條件等向立法會遞交請願書,黃顯輝引述政府回應稱,請願人士提出的公約在澳門特區不適用,且鄰近地區亦有職介所向僱員收服務費的制度。委員會分析後決定,把分析報告及請願書作為法案意見書的附件,一併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審議。
另外,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司警特別職程制度》法案最終文本接納委員會意見修改及清晰法案部份條文,法案最終文本在結構或條文上均有很大改善。法案文本新增可獲行政長官豁免公佈司警人員的職級和理由。政府解釋,基於工作安全性或特殊考量,行政長官可豁免公佈實習學員、實習督察、實習刑偵人員、高級法證技術實習員和法證技術實習員的培訓、實習和任用等,委員會沒有太大意見。
另外,政府經與委員會討論達成共識,政府取銷法案中有關刑偵人員增補性報酬的條文,並將在修改《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法案一併討論處理。委員會認同可更統一規範和保障保安部隊及部門工作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