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消費補貼計劃維持每日三百元使用上限 下周一起可拍卡充值

 【專訪】特區政府推出第二期消費補貼計劃,持有消費卡的澳門居民可於七月廿七日至十二月十四日期間拍卡充值五千元,政府部門、社團服務點和銀行等一百九十個地點提供拍卡充值服務,首先可以於七月廿七日拍卡充值的是已用完首期消費卡三千元的人士,其他未用完的人士則可於八月一日起充值。維持每日三百元使用上限。

 經濟局局長戴建業表示,按照已申領第一期消費卡、新生嬰兒出世和未領取的居民估算至十二月十四日,有七十三萬七千名合資格澳門居民可申領第二期消費卡,合共有三十六億八千五百萬元可投入市場。

 戴建業表示,領取方式分兩種,已有第一期消費卡的澳門居民可以持卡到加值點充值,而未有登記第一期消費卡或遺失消費卡(要先向治安警察局報失)的澳門居民,可以在相同期間(七月廿七日至十二月十四日)到政府六個機構領取第二期消費補貼卡。包括:經濟局板樟堂辦事處(板樟堂街一號一樓,即議事亭前地玫瑰堂旁);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中介人服務中心(東曦閣);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市政署北區市民服務中心-筷子基分站;市政署中區市民服務中心-下環分站。

 按第一期消費卡使用情況顯示,每日只有百分之六的居民使用完三百元的上限,有八成三以上居民用少於二百元以下,因此維持每日三百元使用上限合適。

 第二期電子消費卡放寬為未成年人代領消費卡的資格。除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外,未成年人的消費卡可由三親等內的成年直系或旁系血親,即包括祖父母、兄姐、叔伯、姑、姨、舅等代領,但須雙方身份證正本和聲明文件。

 第二期消費補貼計劃開展期間,經營者若不法使用或收取銷費補貼,或誤導價格資訊等,可被停止收取銷費補貼,他希望措施能起到監督商戶作用。戴建業重申,消費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不得用於被禁止的用途或場所,否則須返還違法使用及收取的款項,且不妨礙負上倘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