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慶祥就監管 腳踏車駕駛行為 倡完善法例並加強執法

 【特訊】早前,治安警在巡邏期間截獲一男子在被判處「禁止駕駛」期間「踩單車」,因而被控《加重違令罪》移交檢察院偵辦。治安警指出,任何人在「禁止駕駛」期間不能駕駛任何車輛,當中包括腳踏車。事件經傳媒報導後,引起市民討論,有意見指出現時政府對於腳踏車的監管不足,需要檢討完善有關法例。

 交諮委、新青協理事古慶祥表示,近年愈來愈多市民開始使用腳踏車代步出行,但澳門車多路窄,路面工程繁多,行車環境複雜,加上部份的腳踏車駕駛者守法意識不足,違規於行人道上使用腳踏車,或在公共道路上恣意逆駛,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安全風險。綜觀現時的《道路交通法》對腳踏車使用有一定的通行規定,如駕駛者不得於行車時腳離腳蹬或擱腳裝置,同時亦須遵守上述法律所定車輛的通行規則(如:紅燈及道交匯處必須停車),而腳踏車車頭必需設有白燈或黃燈各一盞,車後應設有紅燈一盞,但現時大多數的市民未必清晰了解相關規定。再者,政府目前沒有規定腳踏車駕駛者必須持有證照,對腳踏車駕駛者的駕駛出行和研判道路交通情況的能力缺乏足夠的監管,一旦發生意外,後果嚴重;且缺乏證照制度亦導致在執法上存在一定困難,容易導致腳踏車駕駛者存有僥倖心理。

 因此,古慶祥認為有關當局有必要加強腳踏車安全駕駛的監管措施。他建議政府加大宣傳力度,以圖片及短片等形式,向公眾解釋說明腳踏車硬體、配備、道路使用等規定,提高腳踏車駕駛者的安全意識;長遠而言,可考慮設立腳踏車管理登記制度,從法規上作出明確規範,以有效地監管腳踏車駕駛者的駕駛行為,以及使用合資格的腳踏車硬件設備;同時望執法部門加強執法力度,對於不守法的腳踏車駕駛者作出相應檢控,加強阻嚇力,促使各類車輛的駕駛者均能遵守交通法例,保障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