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的取銷

 為落實中央公積金制度,加強本澳居民養老生活保障,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簡稱「非強制央積金」)已於去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欄早前已透過多篇文章介紹非強制央積金當中的規定,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簡稱「個人帳戶」)擁有人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處理方式及個人帳戶的取銷情況。

 個人帳戶由政府管理子帳戶、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組成,如果帳戶擁有人死亡,其個人帳戶的最後結餘會計入其遺產內,就如同帳戶擁有人的其他財產,如物業、車輛、銀行存款等,由其待分割財產管理人或合法遺產繼承人處理;在帳戶結餘已由相關繼承人全數提取時,個人帳戶才會取銷。

 如果帳戶擁有人死亡,但繼承人未領取有關個人帳戶的最後結餘,其個人帳戶的處理方式如下:(一)屬於政府管理子帳戶的款項會一直存放在帳戶內,由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每年獲分配倘有的收益;(二)屬於供款子帳戶和保留子帳戶的款項,由基金管理實體管理,在知悉帳戶擁有人死亡之日起計滿五年後,社會保障基金將通知基金管理實體取銷該帳戶擁有人的供款子帳戶和保留子帳戶,有關結算所得的款項則轉入帳戶擁有人的政府管理子帳戶,直至繼承人全數提取,個人帳戶方予取銷。

 市民如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了解,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索取傳單,或者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三三/二0一七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