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項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三六/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仲裁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制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及運作仲裁機構的給予許可的條件,以及廢止已給予許可的規則。當中規定,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仲裁機構的實體,應向行政長官申請許可,而有關申請的法定文件應向法務局提交。對在未獲預先許可前或在上條第四款所指公佈作出後進行機構仲裁的實體,科處澳門元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款,該罰款屬法務公庫的收入,法務局具職權監察上款規定的情況,科處有關罰款的職權屬法務局局長。

 第一八四/二0一九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輕軌公共客運的一般條件》,自公佈日起生效。當中規定,經檢驗以適當途徑取得的運輸憑證後方可使用輕軌公共客運服務;身高不超過一米的小童須由一名成人隨行;輕軌公共客運服務每日運作不少於十六小時;按照訂定的時刻表,輕軌列車的正常班次為五至十分鐘,並可於周末、公眾假期或在特殊情況下增加或減少班次;如變更輕軌公共客運服務的運作時間,運營者應至少兩日前讓公眾知悉;運營者應在車站及網頁內公佈最新的輕軌班次資訊。◇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