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經濟局長戴建業就立法會何潤生議員所提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第五0/九二/M號法令《食品標籤法》規定,凡售賣屬本地生產或進口的預先包裝或非預先包裝食品,應遵守《食品標籤法》的規定,以保障消費者適當的資訊權,此規定不適用於非預先包裝的新鮮產品及酒精含量超過百分之五的飲料。經濟局負責對《食品標籤法》規定的遵守行監察,並依法律賦予的職權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為制定一套系統性和基礎性的食品安法法例以保障食品安全,特區政府於二0一三年透過第五/二0一三號法律訂立《食品安全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食品的活動,均受《食品安全法》監管及約束。隨後,特區政府亦先後公佈了一系列與食品監察相關的行政法規,制定不同食品安全標準,當中包括規範影響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添加劑的種類及用量、特定人群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品質要求,進一步補充第五0/九二/M號法令《食品標籤法》的規定,以保障市民的健康。市政署、衛生局、經濟局及消費者委員會等各個與食品的生產、保存、零售及消費有關的部門,各自依職能做好恆常的監察工作。
例如,為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市政署設有恆常巡查及抽檢機制,市政署表示,監察人員在巡查過程中會了解食材的包裝及食用期限、食品標示等,如發現食品標籤及標示等有涉嫌違反《食品標籤法》之情況,會通報經濟局,以便作出跟進。
對於食品樣本檢出有異常時,該署會即時要求有關店舖停售及回收問題產品,追查產品的來源和分銷情況;同時,市政署會發出食品預警,通知供應商及零售商停售受影響批次的產品,防止問題食品在市場繼續流通,確保公眾的食用安全。
而本局亦定期派員巡查各零售店售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標籤法》的要求,並於節假日期間加强巡查,以及與海關進行不定期聯合行動,從而强化保障食品安全及保護消費者的工作。二0一九年一至九月本局共作出一千一百四十六間次巡查行動,對十三個違法個案進行處罰。
按規定,違反《食品標籤法》,除了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被科處罰款之外,有關食品亦須予扣押,並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此外,如透過任何銷售媒介,出售與所聲稱之貨物之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之貨物的行為,根據第六/九六/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的規定,則屬「貨物欺詐」的刑事違法行為,最高可科處五年徒刑或六百日罰金。
另一方面,特區政府十分重視《食品標籤法》的宣傳教育及推廣工作,例如,本局一直積極主動與各區工商社團合作,舉辦有關食品標籤的講解會和座談會和派發宣傳單張,加強與本地工商業界溝通,強化其知法和守法意識。基於《食品標籤法》與民生息息相關,本局亦致力向市民作出相關宣傳推廣,以加強市民對食品標籤的關注及認知。
同時,市政署亦持續透過不同渠道呼籲消費者應向衛生可靠的場所選購食品,在選購時應注意產品的食用安全資訊,如產地來源、食用期限及儲存方法等;亦會根據風險分析結果,對存在風險的食品發出食安預警、新聞稿、食安提示等,提醒公眾作出預防,保障自身的食用健康。
有關修改《食品標籤法》方面,本局與相關部門一直持開放態度,將持續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尋求各利益持份者更大共識,並根據澳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