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立法議員提《工會法》法案
【專訪】澳門回歸二十年的今天,特區仍未有落實澳門基本法有關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權利的立法,而此前十次由議員提出工會法法案亦在立法會遭到否決。來自勞工界的立法議員李振宇及林倫偉於早前再向立法會提交《工會法》法案,其中指出,現正是適當時機再次作出提案,在澳門的法律體系中建立相應規範,以填補法律空白。
李林法案的第二條「宗旨」指出,該法「旨在促進僱員團結,享有組成工會團體,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的權利,改善僱員的經濟和社會地位,並通過對工會的組織和運行的規範,明確工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以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及穩定。」
提案人在述及提案的理由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而適用於本演澳的國際勞工組織第八十七號公約《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第二條規定:「工人和僱主應毫無區別地有權不經事先批准建立和參加他們自己選擇的組織,其唯一條件是遵守有關組織的規章」;第十一條規定:「凡本公約對其生效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承諾採取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保證工人和僱主自由地行使組織權利」。
提案人稱,需要強調,回歸至今,十次由議員向立法會遞交《工會法》的草案,皆未能獲得通過。然而,社會早已就此議題作出持續的討論;而為回應社會的立法訴求,政府於二〇一六年委託第三方機構「就社會須具備甚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進行調研,有關報告已於二○一九年第二季完成,此次研究應可詳細了解社會各方的立場和看法,有助推動立法工作。
提案人表示,為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履行國際勞工公約的要求,在經過社會的多年討論,第三方機構研究等基礎上,現正是適當時機再次作出提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中建立相應規範,以填補法律空白。
立法會網站已上載了李林兩議員提案的《工會法》法案,不過尚未列入全體會議的議程,現時是處於「待議中」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