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勞工局長黃志雄就立法會李振宇議員所提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根據第四0/九五/M號法令《核准對工作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第廿八條第四款規定,特定損害賠償限額應每年作出分析,且在考慮社會發展狀況及通貨膨脹率,以及聽取勞工事務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意見後,得以行政命令調整。當中所指的賠償項目包括僱員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長期絕對無能力及長期部份無能力賠償、死亡損害賠償、喪葬費用、更新或維修假體及矯形器具費用,特定給付賠償限額及在衛生場所以外接受診療每日限額。
特區政府持續完善僱員在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中的保障,並已將檢討「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特定損害賠償限額」納入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二0一九年的工作計劃;而為著更有效推進有關彌補權特定給付及金錢給付的限額的檢討工作,勞工事務局與金融管理局組成工作小組,對賠償限額進行研究及分析。
對於調整賠償限額的研究及分析基礎,除了需要考慮通貨膨脹率的因素外,亦需評估法院判決、賠償歷史及超出賠償限額的個案頻率。由於調升賠償限額將會增加保險業的承保風險,保費亦可能隨之而增加,因此,任何對於賠償限額的調整建議,都必須諮詢保險業界的意見,從而評估調升限額對僱員賠償保險的損益變化以及對有關保費的影響;同時,有關涉及僱主及僱員權益之問題亦須得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充份討論,包括須考慮保額與保費之改變對僱主帶來的壓力,務求在僱員勞動權益與僱主承受能力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需補充的是,為了逐步優化並完善對僱員應有權益的保障,特區政府於二0一五年透過頒佈第二0/二0一五號行政命令,調升了該法律第廿八條第二款b項所規定的在衛生場所以外接受診療的給付的最高限額至每日三百澳門元。
勞工事務局與金融管理局將繼續保持緊密溝通並完善有關機制,對工作意外或職業病的賠償限額進行檢討,並會適時向社會公佈相關資訊。特區政府會持續關注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以審視是否切合社會的發展需要,同時亦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以不斷完善現行制度。」
李振宇提出以下質詢:
第一,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導致僱員死亡或長期絕對無工作能力的損害賠償限額能否於今年內作出調整?若不能,政府會否基於二0一一年至二0一九年通貨膨脹率對有關賠償限額作出更新推算,而非依然採用基於二0一一年至二0一七年通過膨脹率所定限額?
第二,法律規定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導致僱員死亡或長期絕對無工作能力的損害賠償限額應每年檢討。雖然金管局表示每年都會與保險業界檢討,收集數據看有否調整空間,但有關賠償限額長達八年未作出調整,顯示有關檢討機制存在不足。請問,當局未來將如何完善檢討機制,以確保有關限額能夠適時作出合理調整?另外,無論有關賠償金額是否調整,當局會否將每年檢討情況向社會公佈,以讓社會清晰了解有關金額調整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