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窗一扇)巴士合同諱莫如深  阮玉笑

上週,政府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將共同管道管理公共服務判給澳電。判給結果是否合理,社會自有評論,但最值得質疑的是,為何事前毫無聲息?

又如巴士合同,去年七月,原巴士服務合同期限只剩兩日時,交通事務局才宣布,因政府仍需時與巴士公司磋商條文細節,故按照原公證合同短期續約十五個月,有關做法受到社會質疑。現時距臨合同屆滿只有個多月時間,但政府仍未公布合同內容。上月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仍指與巴士公司商討合同中,不便透露任何具體資訊,只稱雙方有不太共同的看法;連是續約還是重新競投,政府都未作透露。

公共服務與市民息息相關,合同批給出現問題,不但會影響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亦會影響員工的權益,可惜,本澳不斷出現部門未能及早做好合同招標及批給的規劃,至合同臨近屆滿時,才以時間不足為由臨時續約,又或因欠缺議價能力而延續原合同的一些不公平條款,導致公共利益嚴重受損;社會更質疑,公共服務合同批給過程欠缺透明度,亦欠缺完善的公眾諮詢機制,甚至出現先斬後奏、判給後才與相關公司慢慢講條件的情況,致使有合同有「明益」經營者之嫌,又或被質疑合同內容難以符合公眾利益,但社會卻只能無奈接受。例如今次新城A區的地下共同管道公共服務,先斬後奏判給澳電之餘,在公報中亦未列明豁免公開競投的理由、判給金額、服務年期等資訊。米已成炊,公眾即使不認同,又能如何?

今年有多個公共服務合同到期,故此,政府有必要儘快完善公共服務的整個批給機制。目前,只有部分專營或公共服務批給合同規定期限屆滿前的二或三年雙方須就未來方向提前進行會議及協商。為避免「到期前趕工、臨時短期續約」的事件不斷發生,須將上述規定延伸至所有專營及公共服務批給合同。政府亦需明確訂定公共合同審批的諮詢及公布機制,與經營者磋商前及期間必須和社會充分溝通,以免再有「先斬後奏、有違公眾期望」的合同。◇  (逢週二見報,歡迎回應hataruan@yahoo.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