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會昨與政府代表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法案中建議,對於三種消費模式情況引入設定俗稱「七日冷靜期」,包括「遠程訂立的合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預繳式合同」;消費者在冷靜期內可無需理由退貨或解除合同,但需承擔退還引致的費用,以可避免濫用。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指出,相關建議規定在主要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亦顧及經營者的利益。他表示,委員會基本認同處理方式,亦對設冷靜期沒有反對意見。
法案建議所設定「七日冷靜期」的三種消費模式情況,其一「遠程訂立的合同」主要是涉及網上購物或服務;其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指,街頭促銷或上門推銷;其三「預繳式合同」,如美容院、健身及洗車等透過合同預繳費用。何潤生表示,所設定這「七日冷靜期」,是考慮到消費者的購買時未必見到商品實物,又或衝動式消費。
法案還建議,「遠程」及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須以書面訂立,經營者需在訂立合同前,清楚提供身份和聯絡資料、商品或服務特徵、價格和自由解除合同等資訊。
至於消費者如若提出解除合同,經營者須自知悉解約決定之日或接收退貨之日起計七日內,向消費者退回已收款項。同時,消費者就須於七日內退還商品予經營者或為此獲許可的人,包括包裝物、包裝襯墊及使用說明書。而因退貨引致的費用由消費者承擔,但經營者同意承擔該費用或消費者事前未獲經營者通知其有義務承擔該費用除外。
另一方面,對於在實體店的消費,則有另一個處理機制。當中,消費者若是購買了有瑕疵消費品,在三十日內告知經營者,一年內可要求經營者維修、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消費者毋須承擔費用,並可向經營者求償。而首六個月推定瑕疵在消費品交付時已存在,後六個月則由消費者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