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審議修改「勞動法」法案 對有薪產假有歧見未達共識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勞動關係法》法案,當中,對於政府建議女僱員可享有薪產假七十天,議員們取態存有分歧,委員會沒有共識。

 至於對強制休假工作的補償機制,委員會認同政府旨在保障僱員權益的立法取向,但要求清晰條文表述,以避免日後或因不同理解而引起爭議。

 政府代表的經濟財政司辦公室主任丁雅勤、勞工局局長黃志雄及副局長吳惠嫻等列席了三常會,與議員共同討論法案。在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和秘書崔世平見傳媒,介紹會議情況。

 對於女僱員的有薪產假,該法案建議是由現時五十六天調升至七十天。黃顯輝表示,議員們對產假天數存在分歧,委員會尚未有共識。

 有議員指出,現行公職法規定女公務員有薪產假為九十日,不應差別對待。有議員質疑為何不跟國際公約的九十八日產假?不過,有議員則認同政府法案的建議天數,指這已在社協的勞資雙方達成了共識,倘若現時再調升產假天數,就未必能盡快完成法案審議。另外,也有議員建議,對於分娩雙胞胎或多胞胎的產婦,應按每多一名嬰兒增加十五日的產假。

 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稱,訂定法案所建議的有薪侍產假天數,是參考了檢討勞工法的諮詢內容、社協討論的勞資雙方共識,鄰近地區內地、香港,以至亞洲地區的相關制度。

 對於國際公約的九十八日產假,政府代表指出,不同國家或地區有不同產假規定。有些國家和地區是九十八日有薪產假,但有些國家或地區則不是收足薪酬,其中有只收取五分之四、或四分之三的薪酬。

 至於相應內地產假不少於九十八日,香港亦擬增產假至九十八日,澳門現在修法所建議的七十日產假,則是鄰近地區最少。不過,黃顯輝指出,鄰近地區並非九十八日全為有薪產假。然而,亦有議員反映,產婦關注的不止是薪金問題,最重要是休息天數。此外,對於循序漸進增加產假天數的時間表,政府暫未回應,於下次會議討論。

 另外,委員會關注每周休假或強制性假日工作的補償情況。按照法案建議,屬於僱員因自身原因而中途終止工作的,將根據工作時數按比例獲補償當日的報酬或休息時間;至於是僱主中途要求終止工作的,即使僱員只上班一小時,僱員也可收足應補償的全數補薪及全補假。

 有議員關注若僱員中途不合理終止工作則如何處理?政府代表回應稱,僱員仍以已完成工作的時數按比例取得補償,不合理終止工作的行為則按勞工法有關缺勤制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