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消費者享資訊權十項 一常會認條款未臻完善

 【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當中在第十條「取得資訊權利」,政府建議消費者享資訊權有十項,不過,委員會認為相關條款未臻完善,政府將研究作修訂。另外,法案亦建議,對於有關消費者權益保障的規定,如有違反將被處罰兩千至一萬元。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見傳媒表示,委員會認為消費者取得資訊權利的條文是消保法案的重要部份,要求政府清晰有關的條文,以免日後引起誤會及爭議。

 當中,商品如因含有運輸費、稅項等費用影響消費者最終支付的價金,需要增加有關款項的表述等。

 此外,法案第十三條「價格標示方式」中建議,經營者有義務以可見、清楚易讀及沒有疑義的方式標示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同時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須以澳門法定貨幣標示。就此,有議員指出曾發生的事例,有消費者購買貴價藥材,店方雖標示價格,但沒有標示重量單位,為此發生消費爭議,建議需增加度量衡的單位,政府接納意見。

 委員會亦認同,政府需保障消費者取得資訊權利,同時也要平衡經營者的「生產秘密」,例如是發明專利、設計、祖傳秘方等,則不用向消費者說明。

 另外,法案建議如商品須特別小心使用、或須遵從特別程序等,應附同使用說明書或手冊,方可進入市場。如若進口貨,進口商需提供中、英及葡文的其中一種語言的使用說明書或手冊,且內容不得較原產地說明書為簡。而當局向委員會介紹,列入「特別資訊」的產品,主要是嬰幼兒產品、兒童玩具、電子及電器產品、機械產品(包括機動車輛)、醫療器材、自行組裝的家具、燃氣爐具、化學產品及易燃產品等。

 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指,未來消委會將會草擬有關產品的清單,呈交行政長官批示,亦會繼續與其他跨部門溝通,讓進口商及早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