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民防綱要法》第25條合理且必要 警協會支持立法治謠防災
【特訊】澳門警察協會指出,特區政府制定《民防綱要法》,其本意就是為了完善應對危機和颱風等災害的工作。至於第二十五條「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事實僅為制裁在大災大難期間,故意造謠、傳謠,意圖引起公眾恐慌的行為,因此,該條文在如懸掛八號、九號、十號風球等特殊時期才適用。
所以,就近日坊間流傳對《民防綱要法》一些解讀,與第二十五條條文的表述及立法原意是不符的,部份甚至牽扯到聯合國的意見、報告或將之等同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一般的「謠言罪」。而事實上,只要市民回歸到條文的原意,就能找出正確答案以釋除相關疑慮。一是明知故犯的存心造謠生事者;二是明知謠言卻仍然故意散佈者,三是放任謠言而引起公眾恐慌,要是在突發公共事件這樣一種緊急狀態下,如果謠言會滿天飛,故意編造和傳播虛假資訊很容易造成公眾的偏聽偏信,從而引發巨大恐慌,不利救災行動,給當局維護秩序與救災的工作帶來極大阻力,甚至使得救援人員、海關、警察,消防人員等疲於奔命,更難於確保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故通過刑事立法來充份保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以民為本」的立法理念及刑事立法發展趨勢的,作為一個市民及警察,認為這法律條文是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所以應給予充份肯定及支持。
在災難期間,共同應對是澳門居民的頭號大事,所以應將焦點集中在如何做好防災和救災的工作。而杜絕造謠生事,讓大家得到正確的訊息,正是整體社會的共同願望。相信只要社會各界繼續多加溝通,必然會將民防工作做得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