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意思是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須承擔刑事責任。不過,這並不表示十六歲以下的人犯罪無須承擔後果,因為對於年滿十二歲而未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由《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來規範。按照有關規定,法官可對違法青少年採取一定措施,例如收容在少年感化院。至於十二歲以下的人犯罪,則適用第六五/九九/M號法令所規定的「社會保護制度」的一般措施,例如將未成年人交托給兒童院舍等。所以,任何年齡的人犯罪都須承擔責任。以下將簡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
《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適用在年滿十二歲而未滿十六歲時在澳門特區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例如傷人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例如無牌駕駛)的青少年。
教育監管措施
教育監管措施有八種,包括:警方警誡;司法訓誡;復和;遵守行為守則;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收容。
警方警誡是指治安警察局的專責小組在青少年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青少年的實體面前,以嚴正的方式向青少年指出其行為的不法性、不正確之處和指出再次作出該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告誡其所作的行為須符合法律規範及法律價值觀,並鼓勵其以適當和負責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
司法訓誡是指法官向青少年作出嚴正警告,指出他所作出的行為的不法性、不正確之處及後果,並鼓勵他們要以適當的方式及負責任的態度融入社群生活。
復和措施是法官在徵得違法青少年及被害人的同意下,召集違法行為所涉及的人(包括違法青少年及其父母、被害人及其家人等)舉行復和會議,協助違法青少年認識有關行為的不正確的地方,使其真心悔過,取得被害人的原諒,以及不再作出不法行為等。
遵守行為守則是一項跟進和指導措施,目的是設定或強化規限青少年行為的條件,使他們的行為符合社群生活的基本法律規範及法律價值觀。這些行為守則包括如不得前往某些場合、地方;不得與某些人士為伍;不得飲用含酒精的飲料等。
社會服務令是指由法院命令違法青少年透過向公共實體或非營利的私人實體提供服務,從而自我反省,重建正確價值觀及改過自新。社會服務令的時數最短為二十小時,最長為二百四十小時,且應在一年內完成。
感化令措施是指由社會重返廳對違法青少年執行一項個人教育計劃,在計劃內應包含法官對青少年所定的符合他需要的活動,以及對青少年的父母、監護人等設定若干義務。
入住短期宿舍是指違法青少年必須在短期宿舍內留宿,日間他可以外出工作或學習,但必須於指定時間返回宿舍。入住短期宿舍的期間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一年。
收容措施是最嚴厲的措施,當違法青少年作出犯罪行為(例如運毒),同時法官認為採取其他教育監管措施對他並不合適時,便可命令收容他在少年感化院。收容措施的期間,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五年。
原則上,一個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作出一個違法事實時,不可對他採取多於一項教育監管措施;但假如法官對他採取感化令或入住短期宿舍的措施時,則可同時採取遵守行為守則的措施(例如命令他不得前往某些地方等),並可同時或逐一執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二/二00七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