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 冀可提升經營水平及競爭力

 【專訪】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考慮到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實施至今已超過三十年,澳門的消費模式隨著經濟急速發展及旅客不斷增加而有所改變,故特區政府有必要適時檢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制度,以進一步釐清消費者和經營者在交易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減少消費爭議的發生,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締造更平等、合理的消費關係,建立一個更公平、公正及透明的消費環境。

 是次法案的主要修法方向有以下四點:

 一、加強保障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法案建議加強保障消費者的各項權利,包括:取得資訊、獲得具品質的商品及服務、經濟利益受保障、獲損害賠償等權利。

 法案亦建議為保障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如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出現強烈波動或不合理高企的情況,消費者委員會可為調查和研究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形成而收集屬必要的最新、客觀和完整的資料。

 二、禁止不正當營商行為

 法案建議將「誤導性營商行為」及「威嚇性營商行為」視為「不正當營商行為」,並會對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的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

 三、規範供應消費品和提供服務合同及新興消費合同

 法案建議,就供應消費品及提供服務的合同,設立較嚴謹的制度,對與合同規定不相符而視為瑕疵消費品或服務,訂定相關的處理方法或賠償條件及方式等。

 法案亦建議訂定遠程及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的定義及適用範圍,並規定了「冷靜期」,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期間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

 四、健全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

 為進一步完善現有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法案建議建立更具規範的調解制度,以及就供水、供電及電訊服務等涉及基本公共事業服務的消費爭議引入必要仲裁。

 法案亦建議消費者委員會負責監察本法案的遵守情況,以及就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並科處處罰。

 梁維特強調,通過規範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期望在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能夠進一步提升經營者的經營水平和競爭力,並最終為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發展規劃目標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