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私校法案對學校規範條款 二常會關注如何清晰界定
【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當中就法案對學校規範的條款,委員會關注其如何清晰界定及具體執行等問題。
法案中建議,如學校人員因對學生身體或精神完整性造成損害,尤其因侵犯生命罪、身體完整性罪、人身自由罪、性自由罪、性自決罪及名譽罪等而被提起刑事訴訟程序或處以刑罰,學校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障學生的安全。否則可被科處一萬至四十萬元罰款。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建議辦學實體的「不履行」或「履行上有瑕疵」時都會被處罰,而委員會認為政府需要解釋如何界定處罰。委員會秘書黃潔貞亦引述教育界議員質疑,學校本身就已有指引,是否存在指引不足而要立法解決相關問題?
另外,對於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就學校運作及執行職務時所作的行為承擔倘有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陳澤武引述立法會法律顧問的分析意見指,相關條文在行文上存在問題,因刑事責任多由行為人承擔,相關條文或會與現行刑法相抵觸。就此,委員會其後將聽取政府解釋其中的立法原意。
至於法案建議,如學校未獲批准中止運作或關閉,當局可直接或藉第三人代替辦學實體暫時管理學校,當學校財政資源不足以承擔運作開支,則由辦學實體承擔。但有議員就提出,如果辦學實體本身已處於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即已無資金營運學校,那麼相關開支是否可由政府先墊支?希望政府作出說明。
陳澤武還表示,法案中建議辦學實體本人或其代表,以及校董會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然而,現時有不少辦學實體會直接或委任其成員擔任校長,法案是否規定辦學實體的全部成員都不能擔任校長職務?法案條文需要清楚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