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參選行政長官 在何時辭職或暫停職務 對主要官員議員有不同要求

 【專訪】新一任行政長官選舉最快將於八月舉行,被視為熱門人選的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及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日前先後表態:「積極考慮」、「聆聽社會意見綜合考慮」參選;那麼,如果他們參選又要在甚麼時候辭職或暫停現在職務呢?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召開首次工作會議後,主席宋敏莉法官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對主要官員和立法議員是有不同要求。當中,對主要官員是需要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之前就已辭職或退休才能參選,不過,對立法議員則在被確定接納成候選人起至選舉結果公佈期間中止議員職務,若當選及獲得正式任命,則在就任當日喪失議員資格。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三十六條一款規定,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選委會委員、選管會委員、公務員及宗教或信仰的司祭均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但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之前已辭職或退休者除外。

 至於對參選特首的議員之要求,該條第四款規定,相關議員自被確定性接納為候選人之日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中止議員職務,如當選並獲任命則自就任之日起視為喪失議員資格。

 另外,選管會的首次工作會議的情況,宋敏莉表示,會議上就選委的選舉準備事宜進行了討論,並議決了於四月八日至四月二十三日期間法人團體需要遞交《提名表簽署人登記表》,以及於四月二十四日至五月七日期間,選委的參選人遞交報名表。而公職局將於三月舉辦選委會委員選舉程序講解會。

 選管會提醒,法人選民現時已可向身份證明局申領就有關法人章程所載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名單所簽發的證明書,法人選民日後須就選舉事宜向行政公職局提交相關證明書。

 公職局於本年一月公開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中,有效法人團體為七百七十四個;而根據特首選舉法中規定,具有投票資格的每一法人團體是享有最多二十二票投票權。亦由此,在選委選舉最多只會有一萬七千多人有權投票。而在六月產生的四百名選委,就在其後投票選出第五任行政長官。

 本澳現有約三十一萬零四百名已登記的自然人選民中,絕大部份都沒有選特首的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