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組織綱要法》三常會完成審議並簽意見書 就審理國安案法官人選接受政府說法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細則性審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當中,對於法律界有爭議的法案建議,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罪行案件,由確定委任的中國公民的法官審理之條款,律師公會提出的意見中表示反對;稱這是違反基本法規定的司法獨立和公正原則。而委員會接受政府說法。

 不過,政府解釋並無不尊重自然法官原則或基本法其他條文的規定,而只是透過法律途徑,根據客觀和明確的標準,訂定管轄權規定。就此,委員會大部分委員接受政府解釋,但有個別委員反對。

 此外,新文本針對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的資格要求作出文字上調整,把「中國籍」改為「中國公民」,以使行文與基本法的表述一致。

 有關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三常會在去年七月九日開始細則性審議,期間與政府代表進行了多次討論會議。在今年二月四日,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了經修訂的法案最後文本,當中部分內容反映了委員會提出的意見,以及立法會顧問團的法律技術分析意見。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昨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法官委員會及檢察官委員會,就法案最後文本的修改表示贊同;至於律師公會提交兩份意見書,其中的反對意見,政府不接納並作出回應,而委員會接受政府說法。

 其中,法案將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由現時五萬元調升到十萬元。對此,律師公會有保留,認為上升幅度過大,並建議應調升至六萬元。此外,此條款亦牽涉到小額錢債法庭的受理相關案件的利益值上限之調整,即由現時的五萬元調升為十萬元以下,這也與日後需否強制聘請律師代理的分界點。

 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澳門回歸近二十年發展,五萬元的價值已有不同,因此建議調升的金額是比較適宜,這可使中級法院人力和物力資源合理化,維持該法院參與訴訟時的價值,從而避免該法院處理大量的上訴案件。委員會接受政府的說法。

 另方面,對於涉及行政訴訟的案件,政府則仍然維持利益值一點五萬元的款項。黃顯輝指,目的是為了維持市民針對行政行為訴訟之上訴權,在第一審不服時仍可上訴,且可上訴到終審法院。

 另外,修改文本中還建議,若有涉及行政長官刑事案件相牽連的共同嫌犯,將不視為牽連犯,維持在第一審審判,其上訴權利不變。至於若與主要官員刑事案件相牽連的共同嫌犯,則視為牽連犯,一併在中級法院作初審,而上訴是終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