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新年是旅遊旺季,來澳旅客增多。出門旅遊最重要注意安全,包括在住宿方面。由於非法提供住宿的地方(俗稱「非法旅館」)多存有消防、衛生、建築安全和治安隱憂,如果有人將不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包括住宅單位、商舖等)改建成旅館或當作旅館般出租給遊客入住,即可構成「非法提供住宿」的違法行為,受到處罰。
非法提供住宿的界定
根據第三/二0一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非法提供住宿」是指在無經營酒店場所執照下,於住宅、商舖、工業大廈等不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內,向非本澳居民提供住宿服務,但如果屬以下所指的任一情況則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一、住宿者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例如在本澳就讀的內地大學生)或外地僱員的逗留許可;二、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例如已訂立一年租約)且在被調查之前已就有關租約向財政局遞交房屋稅申報書;三、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相互熟識,而且屬免費提供住宿(例如外地親戚來澳旅遊,招待其在家中留宿)。
入屋調查及採取臨時措施
法律規定了旅遊局負責監察上述法律的遵守情況,有權調查「非法提供住宿」的違法活動。在調查過程中,如果有跡象顯示相關樓宇或單位是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服務,就有需要進入該處所深入調查。不過,如果當事人不配合當局調查(例如業主或租客拒絕「開門」),則旅遊局局長可按法律規定,向刑事起訴法官提出聲請,當獲發司法命令狀後,便有權進入該樓宇或單位調查。
進入有關樓宇或單位調查後,如發現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樓宇或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則旅遊局局長可命令採取「臨時措施」,在有關樓宇或單位的門上施加封印(即封閉單位),以及中斷其水、電供應,以防止有關樓宇或單位繼續用作非法旅館。如果有人弄毀有關封印,可構成《刑法典》第三二0條「弄毀記號及封印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另外,如果有人在未經旅遊局局長許可下,向被中斷水、電供應的樓宇或單位恢復或提供水、電,按加重違令罪處罰,最高亦可被判監禁兩年。
可見,經營「非法旅館」相關樓宇或單位可被施加封印,以及中斷水、電供應,即使業主在不知情下誤將物業出租予違法經營非法旅館的人,有關物業也會因此受到影響。所以,為免遭受損失,業主在出租物業時便應加倍留意租客的情況,單位出租後的狀況(例如定期檢查出租單位)等,避免物業被用作「非法旅館」。
提供協助的義務
為了更進一步配合旅遊局調查的工作,法律亦規定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在應旅遊局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要求時,均有提供協助的義務,當中包括:
一、被懷疑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的使用權人、住宿者、相關的房地產中介人、物業管理公司等,亦須配合當局調查,提供相關文件(例如租約)或資料(例如單據)等,甚至作出聲明,特別是該單位所涉及的相關人士的身份資料及聯絡方式,以及該樓宇的視像監測系統資料,否則可被罰款澳門幣三千至兩萬元。
二、如有跡象顯示某一樓宇或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業主(即使沒有參與違法活動)亦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即須在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聯絡旅遊局協助調查,特別是在業主的能力範圍內提供有助於調查的資料(例如經營非法旅館的租客資料),以及採取能夠終止單位內可能發生非法住宿狀況的措施(例如終止租約)。如業主不履行該特別義務,可被罰款澳門幣二萬至十萬元。
非法提供住宿的後果
一經確實屬「非法提供住宿」,則非法提供住宿的人,又或以任何方式控制有關樓宇或單位的人,可被罰款澳門幣二十萬至八十萬元。如果有人以派傳單、張貼廣告或透過社交媒體等方式招攬他人入住有關樓宇或單位,亦屬違法,可被罰款澳門幣二萬至十萬元。
官民齊心協力打擊非法旅館
非法旅館除了帶來治安、消防和衛生等隱患外,亦會滋擾大廈住客的日常生活。要有效杜絕這一違法活動,除有關當局須嚴厲打擊外,社會大眾的參與亦同樣重要。因此,倘若市民、住客,又或所屬的「業主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一旦發現懷疑有人將樓宇或單位用作經營非法旅館,就應該立即向旅遊局舉報,齊心協力共同打擊和杜絕非法旅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一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