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 認監察人員權力範圍過大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法案提出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委員會關注監察人員權力情況,認為監察人員可有一定權力,但未必需要具公共當局的權力。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小組會議,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會議,法案建議輕軌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包括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資料和提供住址,以及可處罰違法者。委員會認為權力範圍過大,幾乎等同警察、海關等,監察人員可有一定權力,但未必需要具公共當局的權力。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有委員提出監察人員可對違法者發出離開列車或車站的命令有問題,因違反便是違令罪,應是勸喻。即使是賭場可要求出示身份證,或禁止未滿二十一歲人士進入賭場,但亦沒有公權力。政府方面則持開放立場,並引用澳門機場保安為例,澳門機場保安亦具備一定權力,政府將於下次會議提出更多資料讓委員會參考。

 至於購買輕軌車票方式,政府接受包括電子支付方式購買,並將在法律上作研究。

 另外,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受訪時表示,法律已訂明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票價需由政府訂定,但暫未有輕軌氹仔線具體營運時間、票價,有資料時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