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禮守則

 新年伊始,大家或會為自己的摯愛送上禮物以表心意和祝福。所謂物輕情意重,一份小禮物不僅代表一份厚重的情意,而且在法律上更加體現為一份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上,贈與是一個法律行為。意思是,當送禮物的人表明送禮物的意向,而收禮物的人表示接受,那麼,原則上他們已經訂立了「贈與合同」。不過,贈與合同是否成立,還要取決於贈與的方式。

 日常所見,人們多數會選擇電話、手錶、鮮花等一些不動產作為禮物。這樣,如果只是口頭上表示贈與,那麼贈與合同不一定成立,還要視乎有沒有即時交付禮物。例如元旦那天,爸爸送給女兒一隻運動手錶,並隨即為女兒戴上,女兒很開心接受了爸爸的禮物。這時,贈與合同便成立了。原因是,送禮物的人在口頭表示贈與的同時交出實物,而收禮物的人接受贈與。相反,如果爸爸當時沒有即時將手錶交給女兒,即使口頭答應之後補送給她,但由於禮物不是即場交付,所以贈與合同仍未成立。此時,最好以書面方式訂立有關合同以確保送禮的人不會反悔。

 不過,如果送贈的是不動產(例如一個住宅單位),則不論是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都不足以使贈與合同成立。原因是,按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的贈與跟買賣樓宇一樣,必須以公證書的方式訂立才可以產生效力。換言之,送贈不動產必須簽訂「不動產贈與公證書」。(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九三四及九四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