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審議《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 關注「檢控權」及「處罰權」

 【專訪】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委員會關注輕軌運營公司的監察人員,是否享有公共當局的檢控權,且延伸至處罰權的問題。

 法案中建議輕軌的運營公司監察人員如目睹實施違法行為或有實施違法行為的足夠跡象,可即時編製控訴書並親自將控訴內容通知違法者。同時,控訴書內尚須通知違法者有權自接獲控訴書通知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指定地點自願繳付罰款或提交書面答辯。

 對於該項的監察人員可享如公權力條款,之前在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法案時,已有多名議員提出質疑,昨日的委員會審議會議仍是爭議。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指出,法案第二條定義,監察人員是指獲適當授權的運營者人員,並非交通局公務員。他指,法案建議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有權編製控訴書並親自將控訴內容通知違法者,即擁有檢控權。

 與此同時,法案亦建議違法者自接獲控訴通知日起十五日內繳交罰款,則罰款可減半。至於違法罰款由一萬至一百萬元不等。就此,委員會將要求政府說明,運營公司的監察人員是否享有檢控權,甚至延伸至制訂罰金金額,會否與由交通局局長作處罰的條文存在矛盾。

 另外,刑法典已有「妨害交通安全罪」的條文,其中規範的交通工具包括火車。對此,之前在大會討論時,已有議員質疑為何不直接援引相關規定,而要在「輕軌法」中單獨立法?而政府曾解釋稱,因為輕軌列車為無人駕駛,有別於刑法典的「火車」。

 黃顯輝表示,法律並沒有指明「火車」必須有人駕駛,應可包括輕軌列車。況且「輕軌法」刑事責任條文基本是將刑法典條文複製及貼上而已。同樣,在民法典及商法典已對合同制度有所規範,又需否需在「輕軌法」再單獨立法?

 他指出,在立法技術上,一般是除非有特別規定才單獨立法,否則只寫明援引相關法典的條文。

 經過昨日的內部會議,委員會已完成對法案條文的初步審議,黃顯輝表示,顧問團會盡快編製委員會意見的清單提交政府,然後在將約見政府代表就法案展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