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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府:會依法充公相關財產 黃之鋒危害國安判囚十年

 【中新社香港十一月五日電】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五日宣判,黃之鋒因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囚十年。

 反中亂港分子黃之鋒此前因一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於二0二四年十一月被判囚四年八個月。二0二五年六月,黃之鋒在獄中被捕,被落案起訴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二0二六年九月,香港特區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該案,黃之鋒當庭認罪。

 案情顯示,被告黃之鋒二0一六年與羅冠聰成立前「港獨」組織「香港眾志」,串謀通過所謂「國際游說」達成一定政治目的。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黃之鋒等人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及人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以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仍通過海外媒體及社交平台,繼續支持相關外國或境外機構實施上述行動。

 此案主審法官、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譚耀豪指出,案發時,香港社會動盪、法治面臨極高風險。在此關鍵時刻,被告人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繼續一同串謀,所實施的制裁及敵對措施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法庭認為本案屬「罪行重大」範疇。

 譚耀豪強調,被告人不因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活動或政治理念而受到懲處,定罪純粹基於其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持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盡管如此,在量刑時,法庭可將被告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及活動作為其犯案背景的一部份來考慮,以評估罪行的嚴重程度。

 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當日會見媒體時表示,黃之鋒犯案纍纍;歡迎法庭對其作出重判,顯示法庭確定相關罪行重大。

 【香港中通社十一月五日電】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十一月五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被判囚十年。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會依法充公黃之鋒的罪行相關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