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三十日)完成《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的分配法律制度》法案的細則性審議並簽署意見書。法案於二0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隨後由第一常設委員會進行審議。委員會先後舉行四次會議,就法案內容進行分析、討論。
現行規範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分配制度的第二八/二九/M號法令實施超過三十年,已經難以適應現時經濟社會的變化。法案旨在透過制度性改革,優化公共房屋樓宇內商業舖位的資源配置,充份發揮扶持中小微企業及完善社區服務的多重社會功能,切實改善商戶營商狀況,提升社區商業活力。委員會認同法案的政策方向,同時也關注具體制度的完善以及在操作層面的問題,並提出了多處改善建議。
法案規定,房屋局應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以價高者得為原則選擇租戶,但同時也規定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況下,可透過非競投方式分配有關舖位。法案最初文本規定,如有強烈跡象顯示投標人之間存在合謀,房屋局有權不作出判給,但沒有規定其他處罰。由於投標人合謀投標在性質上屬於限制競爭行為,嚴重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因此,委員會認為如出現上述情形,應對違規者科處其他處罰。提案人接納有關提議,在法案修改文本中明確規定,如具強烈跡象顯示投標人作出限制競爭行為,房屋局局長除了可以不作判給外,還可充公投標人在競投程序中支付的臨時擔保金,如在判給後發現及證實有關行為,可撤銷之前作出的判給及解除合同。
法案最初文本規定,如舖位用戶違反法律或合同所定義務,房屋局可決定解除合同,但並未就解除合同而衍生的其他情形作規範,為了減少法律實施中可能產生的爭議,委員會建議明確規定解除合同的後果。為此,法案的修改文本規定,在合同被解除後,承租人無權獲得賠償,亦無權獲退還所支付的租金,且喪失已提供的確定擔保金,以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與任何舖位的分配。
此外,法案規定承租人在合同終止後應及時向房屋局退還舖位,否則會被勒遷,而法案最初文本規定一旦被勒遷,承租人在三年內不得再參與舖位的公開競投。委員會認為,承租人不主動遷出舖位,構成嚴重違反義務的行為,且勒遷需要耗費大量行政資源,應加重有關後果才能發揮懲戒作用。為此,法案的修改文本規定,自有關當局作出勒遷決定之日起,承租人三年內不得參與任何舖位的分配,即除了不能參與公開競投外,也不得透過非公開競投的方式獲分配商業舖位
法案將由立法會主席安排提交全體會議進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如獲通過,將自明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