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律及行政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五/二0二六號法律,修改十二月十三日第四/九九/M號法律通過的《消費稅規章》,自二零二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律修改《消費稅規章》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並增加第五十二-A條、第五十二-B條、第五十二-C條及第九十三-A條的規定,旨在簡化有關進口第II組(酒精強度高於或相等於百分之三十的飲料,但米酒除外)及第III組(煙葉)產品的消費稅繳納程序等。
第三二/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二二/二0二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自二零二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主要內容包括:一、新增禁止運載建築廢料的車輛進入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規定,並就有關行政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罰款,以進一步推動進行源頭分類及提高執法力度。二、完善建築廢料堆填區應遵的規則,以優化建築廢料堆填區的管理。三、將「用於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車輛」納入例外情況,不適用申請傾卸許可及繳付傾卸費等規定。四、為配合實務需要,調整保證金計算方式及增加傾卸費的計算因素。五、優化條文表述,以提高可操作性,並簡化申請文件要求,以配合電子政務的發展及達致便民目的。
第三三/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自二零二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主要內容包括:一、法規適用於在澳門特區內,尤其是建築工地、澳門國際機場、貨運碼頭及建築廢料堆填區操作的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二、在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經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法規採用當中較嚴格的II類限值中的不透光法煙度(光吸收係數)限值作為本澳相關尾氣污染物排放的標準。有關標準將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而環境保護局應每兩年對有關標準進行檢討。三、關於監察及處罰制度方面,由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遵守情況,並對違反有關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者,科澳門元二萬元至十萬元罰款;而對違反有關監察規定者,科澳門元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