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消費稅規章」法案通過 明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專訪】立法會全體大會昨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十二月十三日第四/九九/M號法律通過的〈消費稅規章〉》法案。
法案主要簡化有關進口第Ⅱ組(酒精強度高於或相等於百分之三十的飲料,但米酒除外)及第III組(煙葉)產品的消費稅繳納程序。期望透過本法案提升行政效率和減輕消費稅對經營人的經營負擔。
根據原來生效的《消費稅規章》,擬進口酒精飲料及煙草產品的進口商,應在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請進口准照時預先繳納稅款。然而,若貨物實際上沒有在澳門特區作出交付,或進口數量少於申報數量,則進口商須遵循相對複雜且耗時的程序以獲退還多繳的稅款,這對進口行業的資金流轉效率有所影響。
為縮短行業資金流轉周期、便利商業活動,以及落實政府有關「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目標,法案引入一項更具效率和行政簡化的新制度,即清關時繳納制。根據新制度,進口商無須預先結算消費稅款,僅須於產品實際清關時,透過其為此目的而預先開立的銀行賬戶中的存款,扣除與實際進口貨物數量相應的應繳稅款。透過這一措施,當貨物沒有運抵澳門特區或進口商實際收到的數量少於最初申報數量時,便無須辦理退稅的行政程序,減輕企業的行政負擔和財政壓力。
法律將於二零二七年九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