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夫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這話本是談為政,挪到官司上,竟也貼切:要告人,先得把對方的名字寫清楚,名字含糊,後面的道理說得再充分,法院也無從往下審。筆者近日讀到一宗業主大會決議的案子,幾位起訴的業主,偏偏就栽在名字上。
業主大會,法律上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即全體業主聚在一起商議大廈共同事務的場合。某座大廈開了這樣一場大會,通過了好幾項決議。幾位業主當日沒有到場,事後得知,認為召集的過程不合規矩,便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那些決議無效,或者予以撤銷,也就是請法院判它們不作數。
他們起訴時,被告一欄寫的是該大廈不確定的業主,由管理委員會代表。起初,一審站在業主一邊,把決議撤銷了。豈料被告方上訴,二審改了方向:被告既然是不確定的人,便不具被訴正當性,起訴應予駁回,一審的判決也跟着不生效力。所謂被訴正當性,說白了,就是你告的那個人,得是真正該被你告的那一位;不是,官司便不必談下去,連決議本身有沒有毛病,也沒機會審了。業主們不服,再上訴,結果仍是完全維持二審的裁判。
筆者初讀時,也覺得幾位業主的想法並不離奇:管理委員會本來就代表全體業主,出席名單、會議記錄又都在它手上,何必叫原告逐個去查逐個去寫,既費時日,又拖慢官司?法院也坦言,這番話乍看有幾分道理。然而法院看的是另一層:代表與被告是兩回事。管理委員會可以替被告出面,卻取代不了被告的名字,因為官司輸了,被判承擔的是被告本人,而非替他們出面的人。
再說訴訟費用。官司若敗了,費用總要有人承擔;倘若被告是不確定的一群人,這筆賬便無從算起,總不能裁判定了案,才回頭去找當日投贊成票的人。對一群不具名的人起訴,在法院眼中,正是「半夜食黃瓜」的局面。何況起訴時,並未分開投贊成票與投反對票的業主,而被告只能是前者,因為決議是他們通過的,官司也是因此而起。
那麼,名字從哪裏找?法律其實早有安排。起訴時本就要寫明被告的姓名與居所;而大會有出席名單,投票用選票,選票須載明所涉及的單位,或以其他方式讓人分辨每位業主的投票意思,這些文件由管理委員會保管,沒到場的業主想質疑決議,同樣可以請求查閱。法院因此認為,取得名字雖費些工夫,卻並非無路可走。至於幾位業主最後請求,把不確定的業主改視為投贊成票的業主,法院認為這已不是小修小補,且案件已到上訴階段,成了逾期才提的新問題,無從受理。
筆者合上這份裁判,想起業主大會上那張出席名單、那張選票,當時只覺是一道手續,豈料日後官司成敗,竟繫於這一筆一畫。名字寫得輕,認起來卻重,大廈裏的是非,終究要有名有姓的人,才能坐到法庭上去。◇
(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