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24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的。相關附件的如下:
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限值採怠速法):
車輛首次登記日期於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一氧化碳(%)3.50;碳氫化合物(10-6)500。2009年7月1日及以後,一氧化碳(%)2.50,碳氫化合物(10-6)400.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4621-2011《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
(2)污染物濃度為體積分數;碳氫化合物體積分數值以正己烷當量表示。
(3)怠速指發動機無負載最低穩定運轉狀態,即發動機正常運轉,變速器處於空擋,油門控制器處於最小位置,阻風門全開,發動機轉速符合製造廠技術文件的規定。
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限值採加載(減速法)
煙霧(HSU)40.0;氮氧化物(10-6)1500。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3847-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