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一日電】(記者郭超凱)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黃海華二十一日在記者會上表示,草案二審稿充份發揮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業的功能,明確重整前協商的方式、程序並與重整程序銜接,完善重整計劃草案表決及批准制度。
二0二五年九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黃海華在記者會上介紹,根據各方面意見,二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確在破產申請審查期間,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臨時中止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二是完善破產管理人範圍的規定;三是充份發揮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業的功能,明確重整前協商的方式、程序並與重整程序銜接,完善重整計劃草案表決及批准制度;四是調整優化關於破產財產清償順位的規定;五是完善跨國破產制度,完善中國法院對跨國破產案件管轄權等規定;六是細化完善連帶個人債務人債務清理相關制度,維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談及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如何更好發揮重整挽救困境企業的功能,黃海華表示,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在現行法規定的重整制度基礎上,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其他國家有益經驗,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完善:明確臨時保護制度,保障包括重整程序在內的破產程序順利進行;完善重整申請制度,明確債權人、債務人等相關當事人既可以直接申請重整,也可以在破產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請,並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重整申請時的聽證制度;加強重整信息披露,要求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及時向相關當事人披露參與重整程序所必需的信息,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重整投資人招募,明確除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重整投資人實行公開招募;完善關於重整計劃草案表決及批准的規定,充份保障債權人、出資人等當事人在重整中的合法權益;增加關於重整前協商的規定,明確重整前協商包括當事人達成重整協議和制定初步重整計劃草案預先表決兩種方式,並明確兩種方式進入重整程序的法律後果,做好與重整程序的銜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