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甲於二0一四年九月廿六日透過重大投資計劃獲批臨時居留許可,同時惠及其配偶乙及卑親屬丙。根據甲提交的重大投資計劃書,其投資內容包括:投資並持有丁捲煙(澳門)有限公司的百分之七十股權、預計每日最高可生產十萬支香煙、註冊兩個捲煙產品商標作為自家品牌,以及聘用十三名本地員工。然而,根據卷宗資料顯示,投資計劃的實際執行情況與原計劃明顯不符。兩個自家品牌商標有效期均至二0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之後並無申請續期,逾期已超過三年。行政當局分別於二0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及二0一九年七月十七日對該公司的營運場所進行巡查,發現場內擺放多部機器,但沒有生產香煙的跡象,僅有工人在進行包裝香煙工作。此外,該公司於二0一八年至二0二0年間僅有兩次出口貨物記錄,合共出口一百箱即一百萬支香煙,生產量遠低於原計劃的每日最高十萬支香煙。在聘請本地員工方面,根據職業稅第一組僱員或散工名表資料,該公司於二0二一年共聘用十六名僱員,總薪酬支出為四十六萬八千四百廿六澳門元,員工平均月薪僅約二千四百四十澳門元。基於上述情況,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0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不批准甲、乙及丙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的批示。
甲、乙及丙針對該批示提起司法上訴,但被中級法院裁定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甲、乙及丙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裁判書製作法官作出簡要裁判,指出雖然一般情況下投資計劃與實際操作有可能存在差異,但從實際數據可見,甲當初所承諾的投資計劃與實際操作情況相比實在偏離太遠,從而顯示出其投資未能符合最初申請臨時居留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故被上訴裁判並沒有任何不妥之處。因此,裁定上訴敗訴。
甲、乙及丙仍不服,針對簡要裁判提出聲明異議。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聲明異議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被異議的簡要裁判內容已對甲、乙及丙提出的問題作出了審理,並詳細說明了上訴不成立的理由。更重要的是,行政當局根據相關的巡查結果、二0一八年至二0二0年間的香煙生產與出口量以及所聘請員工的薪金開支等資料,得出甲的投資未能符合最初申請臨時居留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之結論,當中並不存在任何明顯裁量錯誤、明顯過度及權力偏差的情況。事實上,在甲獲批臨時居留許可長達五年的時間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其煙廠曾達到或接近當初所承諾的每日生產量。另一方面,「新冠疫情」雖然對經濟活動造成一定的打擊,很多行業因此而受影響,但並非所有商業活動都會受到衝擊,有些行業反而因此受益(如口罩製造、外賣服務)。基於此,合議庭完全認同簡要裁判的觀點與立場。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甲、乙及丙提出之聲明異議不成立。
參閱終審法院第一九/二0二五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