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及第一組副刊,公佈了若干法規、命令及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二/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對餐飲場所的准照及登記申請、舞廳准照申請、修改經營方案,以及續期的程序及所需的資料作出具體規範。

 第十三/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三八/二0二二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但因應部門架構重組而作出調整的條文將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該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新增透過電子平台提交申請的流程,以及即時接納預先通知和即時發出工程預先准照的規定;引入原屬九月九日第二 /九六/M號法律《分層樓宇法律制度》規範的單位說明書及房屋紀錄登記的內容;訂定新建或現有樓宇門牌的發出、補發及安裝的程序;以及增加相關配套及優化落實執行的規定。

 第九七/二0二六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檢驗及門牌等有關的收費表》,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長官批示廢止第一五一/二0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檢驗及門牌等有關的收費表,相關收費表作為批示的組成部份載於其附件。

 第九八/二0二六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門牌的式樣》,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門牌的式樣,相關式樣作為批示組成部份載於其附件,門牌須按上款所指的附件指定的規格及特徵製造。

 第一四/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重組並精簡市政署的內部架構,經優化組織架構及轉移部份職能至運工範疇後,市政署由目前十二廳三十六處精簡為八廳十九處,合共減少四廳十七處,以提高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效益、提升內部運作效能,而原市政諮詢委員會和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的設置則維持不變。

 第一五/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對公共建設局的部門內部職能進行調整,優化部門運作及妥善管理人力資源,將原設置一名局長、兩名副局長、三廳、十處,調整為一名局長、兩名副局長、五廳、十處。

 第一六/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併入土地工務局,明確重組後的土地工務局為都市更新政策的主責部門,並承接市政署在公共地方命名及編訂門牌號碼方面的職責;經重組後,兩局合共設置的兩名局長、三名副局長、七廳、十一處及兩科,重新配置為一名局長、兩名副局長、六廳、七處,當中減少一名局長、一名副局長、一廳、四處及兩科。

 第三四/二0二六號行政命令,《核准公共建設局的標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命令核准公共建設局標誌,並規定標誌的印製要求。

 第三五/二0二六號行政命令,《核准土地工務局的標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命令核准土地工務局標誌,並規定標誌的印製要求。

 第一00/二0二六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公共建設局職責範圍內有關在公共地方進行工程的費用及價金表》,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公共建設局職責範圍內有關在公共地方進行工程的費用及價金表,相關收費表作為批示組成部份載於其附件。

 第一0一/二0二六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土地工務局執行監察及調查職務,以及測繪及地籍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專有工作證式樣》,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核准土地工務局執行監察及調查職務,以及測繪及地籍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專有工作證式樣,相關式樣作為批示組成部份載於其附件。◇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