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2008年7月9日,體育發展局(現體育局)就辦公樓裝修承包工程進行公開招標。甲公司參與了招標並獲判給工程。根據甲公司與體育發展局簽署的公證合同,工程之總金額為31,448,143.00澳門元,分四期支付。甲公司必須由委託工程日起計115天內完成工程,倘未能在限期內完成工程將被處以罰款。根據經雙方協商的工程進度表,工期由2008年10月3日開始計算,預計於2009年1月25日完工。然而,由於在工程期間曾發生工傷意外,再加上農曆新年假期及甲公司對工程進行執漏,體育發展局於2010年3月15日才完成對上述工程的驗收。在工程進行期間,由於體育發展局所擬製圖則的組成文件中,計量表與圖紙兩者間存在差異,甲公司徵詢工程監理公司的意見後實施了後加及變更工程,導致實際施工費用超出投標書報價。2010年2月12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由於上述工程延誤完成,故按照合同規定向甲公司科處每日30,000.00澳門元的罰款,直至工程實際完工之日為止;自2009年3月6日至11月26日期間之罰款訂為7,980,000.00澳門元。2010年3月29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駁回甲公司就上述處罰決定提出的聲明異議,並維持有關決定。
甲公司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合同之訴,請求:1.宣告甲公司並沒有違反本案的承包工程公證合同;2.宣告行政長官維持處罰決定之批示無效或可撤銷;3.判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向甲公司支付因增加工程所導致的費用涉及639,189.00澳門元;4.判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向甲公司支付第四期工程餘款涉及6,289,628.60澳門元。其中甲公司提出撤銷行政長官上述維持處罰決定之批示或宣告該批示無效的請求,通過終審法院於2015年7月1日在第126/201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中作出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裁定行政法院無權審理有關請求,相關第一審級審判權歸中級法院行使。經中級法院審理及根據終審法院於2020年1月22日在第80/2018號案作出的合議庭裁判,裁定甲公司針對行政長官維持處罰決定之批示提起的司法上訴屬逾期提起之後,行政法院基於上述終審法院的終局裁決,駁回甲公司的第二項訴訟請求,並於2021年1月4日作出批示宣告第一項訴訟請求因嗣後無用而訴訟程序消滅。至於其他訴訟請求,行政法院經審理後,予以駁回。甲公司對行政法院的裁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定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甲公司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首先,合議庭裁定甲公司請求宣告其沒有違反承包工程公證合同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至於甲公司請求當局支付因增加工程所導致的費用方面,合議庭指出,正如行政法院的判決所述,在合同中涉及增加之工作的性質及價格的確定的相關條款未予變更的情況下(無論是透過當事方協商或訴請法院裁定),甲公司不具備條件主張因執行「增加之工作」所產生之權利,故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另外,甲公司還請求支付工程第四期餘款的費用,反對當局主張將延誤工期的罰款與工程餘款相抵銷。對此,合議庭認為,案中情況已滿足《民法典》第838條規定的抵銷的一般前提,以及該法典第844條第1款c項第二部份規定的例外情況,而且甲公司所欠的金額高於其認為有權收取的金額,不存在抵銷的障礙。基此,合議庭裁定甲公司就此部份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甲公司的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33/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