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風季來襲香港修訂惡劣天氣下工作守則 僱主安排工作須遵三大原則
【香港中通社五月四日電】香港勞工處四日公佈修訂《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列出在惡劣天氣下工作安排需遵守的三大主要原則──及早制定工作安排、以僱員安全為首要考慮、以及必須履行勞工法例規定。
勞工處指出,僱主在擬訂及執行上班安排時,應優先考慮僱員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以及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服務的迫切性,在兼顧人力需求等因素下,應將需要在工作地點當值人數減至最少。
在八號風球等公共交通服務停止情況下,僱主應優先讓行動不便僱員,如懷孕、殘疾者先回家;另居於偏遠地點,如離島、需坐渡輪回家者,也應獲准優先離開。
至於黃雨、紅雨或黑雨警告若在工作時間發出,戶外工作者則應盡快到安全地方暫避。若黑雨在下班時仍生效,僱員則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過去,僱主也要在工作地點安排合適地點作避雨之用。
勞工處提醒,若工作受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影響,僱主不應扣減僱員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且不應要求僱員補時或扣減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即使僱主預先知道打風可能影響香港,亦不應臨時修改僱員的假期編排,用作抵銷受惡劣天氣影響的工時。
按照《僱員補償條例》,若員工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後的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下班後回家時遇到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