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需使用鏈帶?
阿明購得一隻年滿一歲、體重六公斤的小型犬隻。購買當日,他在未有使用鏈帶牽引的情況下,便帶同犬隻到街上散步。有路人見狀提醒,阿明卻回應:「這小狗體型細小,不會咬人的,我認為沒有需要使用犬隻鏈帶!」究竟阿明的說法是否正確?
根據第四/二0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飼主(即是指對動物具所有權,或負責管領、飼養動物的自然人或法人)須注意及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其動物損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財產,或危及其他動物的生命、健康。
此外,根據上述法律同一條文第三款(一)項的規定,飼主攜帶犬隻於公共地方及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份走動時,必須使用鏈帶牽引犬隻,又或將其置於籠中或其他適當的攜帶工具中,並佩戴准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
因此,在本個案中,即使阿明的犬隻體型細小,但仍須使用鏈帶牽引。而根據上述法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如飼主攜帶犬隻於公共地方走動時,沒有使用鏈帶牽引犬隻,即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處澳門元二千元的罰款,且不影響其他法定處罰。
在此提醒所有飼主,飼養寵物時須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障動物及他人的安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