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 賦權海關凍結危害國安財產

 【香港中通社3月23日電】香港特區政府23日刊憲,公佈《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並於同日生效。

 根據憲報,現時實施細則第2(3)條,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警務人員,可按照附表3所訂,行使以下方面的權力: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新修訂增加了「海關人員」,換言之海關亦獲賦權作相關指令。

 根據現行第2(5)條,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可按照附表5所訂,行使以下方面的權力: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外國及台灣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新修訂廢除「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外國及台灣代理人」,代以「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境外勢力代理人」。

 另外,修訂新增了「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指明警務人員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員提供電子設備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任何人如沒有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任何人如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3年。

 特區政府已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提出,於24日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內容。◇